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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打击环境数据造假,不给违法者留有侥幸
唐山客
在总排口处添加药剂,大幅降低COD(化学需氧量)自动监测数值;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;篡改COD、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;在排气管道上制造旁路,让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;修改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,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……近日,生态环境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,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手段令人触目惊心。(见8月18日《法治日报》)
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。近年来,我国生态环境改善的成效有目共睹,相关部门的检测设备、技术功不可没。然而,“你有自动监测的良策,我有规避监测的对策”,一些排污企业绞尽脑汁干扰环境监测数据,手段五花八门。比如,前几年西部某地给空气质量监测设备“戴口罩”的新闻一度冲上热搜。眼下,形形色色的监测数据造假行为,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自动监测机制,掩护有关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,蒙蔽监管部门,影响着环境监管决策和行动。
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反监管行为,轻则违反环境保护法、大气污染防治法、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设定的行政责任,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。针对干扰、篡改、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,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三令五申,严厉禁止,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,也查办了不少案件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
然而,近年来,一些企业的反调查意识越来越强,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。相比之下,监管部门甄别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手段、能力则有些滞后,这也导致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线索发现难、发现慢,查处时还存在违法证据难固定、涉刑案件难认定等问题。这直接影响了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广度、深度和效率,助长了一些企业造假的嚣张气焰和侥幸心理。
企业的手段“魔高一尺”,监管部门甄别打击的机制措施就应该“道高一丈”。监管部门必须增强执法本领、危机意识、压力意识,瞄准关键问题,加强对一线监管人员的培训,推进各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,共享好措施、好做法,优化升级监管措施,丰富监管手段,打出“非现场执法+现场突击检查”的组合拳。同时,以发展环境监督员、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积极引导内部监督、社会监督,提升发现问题、查处问题、治理问题的效率。此外,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联合定期发布典型案例,发挥释法普法的引领价值,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办案指导。
期待“技术+合力”等方面的手段再多一些,让生态环境执法事半功倍,让“天更蓝、水更清、草更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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